本标准修订参照 JIS K6919—1992《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和 BS 3532:1990《不饱和聚酯树脂系统规格的英国标准方法》。
本标准代替GB/T8237—1987《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本标准与GB/T8237—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题由《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改为《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增加了树脂的分类类型,增添了软质树脂品种(1987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4章);
——修改了技术要求的内容:将树脂分一等品、合格品的2个标准改为一个标准,增加了浇铸体的弯曲强度、弯曲弹性模量(1987年的第3章;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试验方法的内容:对树脂凝胶时间的测试作了说明,增加了浇铸体弯曲性能试验方法,对用于玻璃钢试件的无碱方格布进行了规定(1987年版的第4章;本版的第6章);
——增加了含促进剂和触变剂的树脂在复检时试验项目(1987年版的5.5;本版的7.4);
——增加了含促进剂树脂的贮存期(1987年版的6.6;本版的8.6);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合成材料厂、秦皇岛耀华玻璃钢复合材料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敖文亮、朱荣幸、叶锡增、付秀君、李立民。
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苯乙烯为主要交联单体的供纤维增强塑料用的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46 纤维增强塑料性能试验方法总则
GB/T1449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1634 塑料弯曲负载热变形温度(简称热变形温度)试验方法
GB/T2408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
GB/T2568 树脂浇铸体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2570 树脂浇铸体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257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GB/T2895 不饱和聚酯树脂酸值的测定
GB/T3854 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GB/T7193.1 不饱和聚酯树脂粘度测定方法
GB/T7193.3 不饱和聚酯树脂固体含量测定方法
GB/T7193.4 不饱和聚酯树脂在80℃下反应活性测定方法
GB/T7193.6 不饱和聚酯树脂25℃凝胶时间测定方法
GB/T7194 不饱和聚酯树脂浇铸体耐碱性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 Liquid unsaturated polyester resin
由多元醇与多元酸反应生成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溶解在与其有聚合能力的单体中而制得的热固性树脂。
3.2
浇铸体 Casting
仅由加入引发剂(或再加促进剂)的树脂体系固化所得到的产物。
4 分类
树脂的分类见表1。
表1 树脂的分类
类 型
|
简 要 说 明
|
通用
|
G型
|
一般的机械强度
|
IG型
|
一般的机械强度,但耐热性比G型好
|
耐热
|
HE型
|
高耐热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
HM型
|
中等耐热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
耐化学
|
CEE型
|
最好的耐化学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
CE型
|
好的耐化学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
CM型
|
中等的耐化学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
耐燃
|
SE型
|
高阻燃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
SM型
|
自熄性和一般的机械强度
|
软质
|
F型
|
软质树脂,高破坏伸长率
|
注:树脂的分类,详见表3和表4
|
5 技术要求
树脂、树脂浇铸体和玻璃钢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表2、表3和表4的规定。
表2 树脂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
允 许 范 围
|
外 观
|
应 无 异 状
|
酸值(mg/KOH)
|
指定值
|
±4.0
|
粘度(25℃)
|
±25%
|
凝胶时间
|
±30%
|
固体含量
|
±3.0
|
注:一种牌号的树脂只允许有一个指定值
|
表3 浇铸体的技术要求
类型
试验项目
|
通用
G型
|
通用
IG型
|
耐热
HE型
|
耐热
HM型
|
耐化学
CEE型
|
耐化学
CE型
|
耐化学
CM型
|
耐燃
SE型
|
耐燃
SM型
|
软质
F型
|
巴柯尔硬度≥
|
35
|
35
|
40
|
40
|
35
|
35
|
35
|
35
|
35
|
—
|
热变形温度,℃≥
|
55
|
70
|
110
|
90
|
100
|
100
|
80
|
—
|
—
|
—
|
弯曲强度,MPa≥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
|
—
|
—
|
弯曲弹性模量,MPa≥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
|
—
|
—
|
破坏伸长率(%)
|
—
|
—
|
—
|
—
|
—
|
—
|
—
|
—
|
—
|
>10
|
耐燃性
|
—
|
—
|
—
|
—
|
—
|
—
|
—
|
高阻燃性
|
自熄性
|
—
|
耐碱性
(时间)
|
100h
|
—
|
—
|
—
|
—
|
无异状
|
—
|
—
|
—
|
—
|
—
|
50h
|
—
|
—
|
—
|
—
|
—
|
无异状
|
—
|
—
|
—
|
—
|
10h
|
—
|
—
|
—
|
—
|
—
|
—
|
无异状
|
—
|
—
|
—
|
注:耐燃性按GB/T2408《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水平燃烧法》进行评定,高阻燃性是Ⅰ类,自熄性是Ⅱ类。
|
表4 玻璃钢的技术要求 单位:Mpa
类型
试验项目
|
通用
G型
|
通用
IG型
|
耐热
HE型
|
耐热
HM型
|
耐化学
CEE型
|
耐化学
CE型
|
耐化学
CM型
|
耐燃
SE型
|
耐燃
SM型
|
弯曲强度≥
|
221
|
230
|
250
|
250
|
250
|
250
|
250
|
160
|
160
|
弯曲弹性模量≥
|
1.00×104
|
—
|
6 试验方法
6.1 树脂的试验方法
6.1.1 外观检查
把树脂样品倒入容积为100ml的标准比色管内,使液面高度为100mm。用肉眼检查有无杂物、液体分层等异状。
6.1.2 酸值测定
按GB/T2895执行。一般酸值测定可不通氮气。
6.1.3 粘度测定
按GB/T7193.1执行。
6.1.4 凝胶时间
若用于常温固化的树脂测25℃凝胶时间,按GB/T7193.6执行。
若用于高温固化的树脂测80℃凝胶时间,按GB/T7193.4执行。
6.1.5 固体含量的测定
按GB/T7193.3执行。
6.2 浇铸体的试验方法
6.2.1 试样的制作
6.2.1.1 在树脂中加入树脂生产厂指定数量的引发剂与促进剂,搅拌均匀,并尽可能地排除树脂中的气泡。
6.2.1.2 用两块平整度好的玻璃板或钢板,涂上脱模剂并让其干燥。在两块板之间,夹入适当厚度的“凹”字形隔板,用夹具夹紧板与隔板。倒入树脂,注意尽可能避免产生气泡。
6.2.1.3 按生产厂指定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固化。
6.2.1.4 浇铸体冷却至室温后脱模,用硬质合金刀具或砂轮片加工成试样。
6.2.2 巴柯尔硬度测定
按GB/T3854执行。
6.2.3 热变型温度测定
按GB/T1634执行。
6.2.4 弯曲强度和弯曲模量测定
按GB/T2570执行。
6.2.5 破坏伸长率测定
按GB/T2568执行。
6.2.6 耐燃性测定
按GB/T2408执行。
6.2.7 耐碱性测定
按GB/T7194执行,试验介质应为10%氢氧化钠溶液。
6.3 玻璃钢的试验方法
6.3.1 试样的制作
6.3.1.1 把含偶联剂、EWR200无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剪成约为300mm×300mm的布块,其数量由试样的厚度(4.0mm±0.2mm)决定。将剪好的布块放在100℃—105℃的烘干箱中,干燥60min±5min,
然后保存在干燥器中。
6.3.1.2 在平整度好、约400mm×400mm的钢板或玻璃板上,放一块约350mm×350mm聚酯薄膜,按6.2.1.1调好的树脂涂在上面,涂布面积约为300mm×300mm。然后在树脂上面铺一布块并浸透树脂,排除肉眼看得见的气泡。重复以上的操作,层铺全部布块,使经、纬纱顺着同一方向并相互平行。层铺结束,应即覆上一块聚酯薄膜并排除气泡。将适当厚度的钢条,放在层铺物的四周。然后,平稳地盖上一块钢板。上述操作的时间,不超过当时温度下树脂凝胶时间的50%。玻璃钢板材的固化按生产厂的要求进行。
6.3.1.3 玻璃钢板材的树脂含量,应控制在48%—52%之间,试样的长度方向与玻璃纤维布的经向一致。
6.3.1.4 玻璃钢树脂含量测定
按GB/T2577执行。
6.3.1.5 试件加工
按GB/T1446执行。
6.3.2 弯曲强度和弯曲弹性模量
按GB/T1449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以每釜为一批,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1.1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2的要求。
7.1.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2、表3和表4的全部要求。
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d)停产时间超过二个月后继续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由每批产品总桶数15%的桶中取样,小批不得少于二桶。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器自桶中全液位取出,装在清洁干燥的取样瓶内,混合均匀,分装两瓶,瓶上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一瓶作检验分析用,另一瓶留样备查。
7.3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时,按7.2加倍取样复检,复检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7.4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复检产品,对符合运输和贮存条件的未启动的原包装桶内的树脂,自出厂之日起30天内,除粘度和凝胶时间不得超出原始测试值30%以外,其它指标均要符合
表2的技术要求。含促进剂和触变剂的树脂,其酸值和固体含量要符合表2的技术要求。
7.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仲裁机构仲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应在产品所附的合格证上注明产品的名称、牌号、类型、商标、批号、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
和净重等。
8.2 在包装容器上应明显标示“易燃”字样。
8.3 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不影响质量和安全,包装后密封桶口。
8.4 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有关危险、易燃品贮运的规定,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
8.5 产品宜贮存在25℃以下阴凉处,避免火种,远离热源和辐射源。
8.6 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的前提下,自出厂之日起,贮存期为6个月,含促进剂的树脂贮存期为3个月,在此期内,如产品发生凝胶,应由生产厂负责。如贮存温度较高(不大于30℃)则贮存期不得起过3个月.